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调整票价应当统筹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鼓励公交出行等因素。优惠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范围、条件、时段、标准等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