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确保服务设施的安全、完好和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