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