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