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