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业主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后,应当按照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