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属于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按照同类型机动车管理。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