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负有电动车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