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驾驶电动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逆向行驶;

(二)牵引动物及其他车辆;

(三)从事载客营运;

(四)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酒后驾驶其他电动车;

(六)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车;

(七)驾驶拼装、改装的或者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车;

(八)驾驶时扶身并行或者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