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车被盗、遗失、灭失以及因质量原因退车或者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