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双方身份证明、车辆及其号牌、行驶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