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矿、开荒、挖沙、烧砖瓦、烧石灰、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禁止围堵填塞河流、溪流、湖泊、山泉、瀑布,禁止采集化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地质地貌的行为。在农副业区、建设区和外围保护地带,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前款禁止的行为。在保护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不得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等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