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辅警用人额度的设置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相适应,并且实行动态调整。

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财政等部门编制本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用人额度,并且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