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工作秘密;

(二)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体罚、虐待、殴打、侮辱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人员;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占用、损毁涉案财物;

(五)越权使用公安数字证书,非法获取、买卖、泄露其他组织和个人信息;

(六)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