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工作秘密;(二)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体罚、虐待、殴打、侮辱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人员;(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占用、损毁涉案财物;(五)越权使用公安数字证书,非法获取、买卖、泄露其他组织和个人信息;(六)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