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辅警履行职责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