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辅警褒扬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有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辅警,给予宣传和激励。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