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辅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形的,有权向其所在公安机关提出回避申请,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决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