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