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生产,对已经采集、生产的产品予以销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