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林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如实做好检测记录并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经检测不符合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出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