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