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内,除禁止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或者毁损自然景观和古建筑、古墓葬、古碑林、古遗迹等人文景观以及公共设施;

(二)开山、采石、采砂、垦荒、烧山、修坟立碑;

(三)烧薪炭、烧砖瓦;

(四)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从事水上餐饮,向水体倾倒垃圾、土石及抛弃其他废弃物;

(五)在建筑物、岩石、竹木等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乱扔垃圾;

(七)猎捕野生动物;

(八)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