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崀山风景名胜区实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措施,做好防火、防病虫害工作,逐年提高森林覆盖率。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采伐林木。对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严格保护。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