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以及清算后的资金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