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对台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投诉事项。
对台工作机构收到投诉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告知投诉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
(二)除前项外,属于有关机关处理的投诉事项,及时转送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或者办理进展情况告知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和投诉人;
(三)投诉事项需要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处理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