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农田水利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