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权益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开发整理的土地,其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在项目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