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三章 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和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正常运转。管理和维护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筹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