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支持矿产资源普查、勘探工作。

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应当专项用于民族自治地方耕地占补平衡和农村土地整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