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受理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审核。经审核予以认定的,发给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监制的归侨或者侨眷身份证明;经审核不予认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