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归侨、侨眷因私申请出境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