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国家义务教育政策规定的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并办理入学手续。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等升高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升大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加分照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