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统筹协调,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综合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