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宴席、组织聚餐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