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应当按《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置餐厨垃圾。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实施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等收费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