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