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