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源头防控、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治理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