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四章 调查处理第十六条有效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的;(三)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