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防控、查处联动机制。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的联动职责: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依法确定的规划领域行政处罚权,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建设工程放线核验和规划条件核实,依法认定违法建设;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及时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对违法建设办理产权手续;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不得对违法建设办理交易手续;

以违法建设作为住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应急、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形告知申请人,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管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建设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协助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制止、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违法建设治理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

(六)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联动机制的要求,依法配合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