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防控第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