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防控第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的予以劝阻并做好记录。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协助治理工作情况纳入信用记分管理。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