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