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在森林防火区、社区、学校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法律法规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常识,增强公众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文广旅、交通运输、民政、城管执法、网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纳入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防火教育。
每年12月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月,每年3月12日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日。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