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第三十条有效依法设立的临时性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识,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和草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登记,不得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