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巡山护林员制度,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推行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机构以及国有林场、国有林保护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为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护林员的培训和考核。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