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和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并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开展情况。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