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