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面向公众制作辖区地图及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命名道路、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识时,应当包含不可移动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标识内容。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