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可移动代表性实物资源共享机制,通过调拨、交换、借用等方式,实现国有可移动代表性实物资源的共享。鼓励非国有可移动代表性实物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