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可移动代表性实物资源共享机制,通过调拨、交换、借用等方式,实现国有可移动代表性实物资源的共享。

鼓励非国有可移动代表性实物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