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文明行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